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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就业协议书注意事项
更新日期:2016-04-28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求职权益的基本保证,毕业生应正确认识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重要性。签约各方必须认真审阅协议内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字盖章生效。就业协议书关系到毕业生的户口及档案派遣,如不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档案户口将按政策派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请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为便于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协议书盖章先后顺序不设规定,但学院在盖章时需在学生就业工作管理系统中录入单位和学院的盖章记录。

2、毕业生所签协议必须由用人单位相关部门盖章。若用人单位无人事权,且需要接收毕业生户口档案的,协议书上需加盖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公章或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3、在外省市就业并签订协议书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所属地有相关要求的(如:北京市、天津市、深圳市、广东省等地区),必须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派遣资格。

5、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的,可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并由双方签章确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事项必须明确,凡是口头约定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6、准备考研或已经考研待录取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在就业协议书备注中加以注明,录取研究生后,应征得签约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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